【热】实施方案3篇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我们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可以对一个行动明确一个大概的方向。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实施方案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实施方案 篇1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xx〕85号)要求,按照《广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公司实际,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1.事来单位/企业名称、性质、任务、主要职责、编制数量/经营规模,下属机构/子属企业情况,人员数量及结构(包括司勤人员数量及结构);
2.事业单位/企业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等)数量及结构、主要用途、管理方式、经费来源;
3事业单位/企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车辆购置及更新、运行维护费用)、司勤人员劳务支出(工资、津贴、福利等)、其他相关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情况;
二、改革方案
1事业单位/企业本部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数量及结构、拟采取的改革方式等,其中:
保留实物保障公务用车人员为:
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人员为:
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人员(事业单位提供)为:
2.拟保留公务用车、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类别、用途、配备标准、管理方式;
3.拟取消公务用车、生产经营和业保障用车的.数量、类别、处置方式;
4.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计发时间、年度发放总额等;
5.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的使用范围、标准、管理方式(事业单位提供);
6.拟留用司勤人员配备情况;
7. 拟安置司勤人员的数量、安置途径;
8.节支率的测算依据、测算方式、测算结果和测算说明;
9.拟保留公务用车、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标识化办法;
10.改革起止时间;
11.对下属机构/子属企业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保留必要业务用车、节支率测算预期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在不同步实施改革情况下提供)。
三、保障措施
1.改革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2.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的社会化替代方式;
3.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管理办法、相关监督措施;
4.事业单位/企业对不同步实施改革的下属机构/子属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核办法。
附件:1.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统计表
2.事业单位拟取消公务用车辆汇总统计
3.事业单位拟保留车辆汇部统计
4.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总体“节支率”统计测算表
5.(集团)公司本部基本情况汇总统计
6. (集团)公司本部拟取消公务车辆汇总统计
7.(集团)公司本部拟保留车辆汇总统计表{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8.(集团)公司本部公车改革总体“节支率”统计测算表
9.事业单位/企业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及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方案 篇2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母亲节促进会倡导的关爱母亲行动计划,为了培养中小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石家庄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基地与中华母亲节促进会共同设计中小学生参加关爱母亲行动计划实施指导纲要。具体编写实施方案要求如下:
一、目的要求:
1、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特别是优秀的孝文化的弘扬,倡导孝行天下的思想的发扬和光大,培养中小学生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强调中小学生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自觉、自信、自悟,实现民族文化自强的目的。
2、培养中小学生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孝亲孝爱意识。
3、培养中小学生探究能力、创新实践能力,在设计的主题活动中安排学生亲历亲为、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孝敬母亲的活动目的。
二、编写活动方案的具体意见:
1、由于中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及知识结构不同,建议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三年级,共分十二年级编写中小学生参加关爱母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每个年级一套活动指导纲要)主题活动的`设计要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
2、设计活动内容建议涉及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人与文化等四个领域,每个领域设计三个主题活动方案,每个年级设计十二个主题活动。
3、每个主题活动建议分四个部分:问题形成、问题探究与解决、举一反三、问题的拓展与生成。以问题的生成、解决、应用、发展为活动主线,形成主题活动的框架。同时要求设计主题活动不能成为一个模式,要灵活多样。如问题形成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将问题提出,或从生活现象中发现问题,或者案例中找出问题,或者直接提出问题等不同形式将问题形成,切忌主题活动板式化机械化。
4、设计的主题活动从时间上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具有连续性,但要注意比例合适。小的主题活动与大的主题活动结合起来。
5、设计的主题活动照顾到大多数学生,让学生们在快乐中参加实践活动,让学生及家长在互动中完成主题活动。
6、设计的主题活动要求学生参加实践后要有记录、体会。
三、经费:
1、小学六个年级,每个年级十二个主题活动,每个年级提供5000元。其中1000元为专家编审费用。
2、初中与高中六个年级,每个年级十二个主题活动,每个年级提供6000元。其中1200元为专家编审费用。
3、经专家审定后,由主题活动设计主要负责人将编辑好电子稿及一份打印好的文本交石家庄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基地。其版权一并转交。
实施方案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家畜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家畜及其产品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凡在本县行政区城内从事家畜饲养、交易、屠宰及畜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管理,是指对以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在生猪饲养环节监督抽检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
(二)在生猪屠宰或流通消费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生猪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呈阳性的;
(三)生猪产品和肉制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人体中毒事故的。
第四条县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
县贸粮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
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者的监管。
县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二章源头监管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与村和养殖户(场)的'责任,制订指标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生猪养殖户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六条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店);加强对广大生猪养殖户、养殖场从业人员的技术指导,重点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加快标准化、无公害养殖技术的推广步伐;建立生猪源信息制度,规范生猪耳标管理工作,做到一猪一标,可追溯、可查证。
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生猪饲养过程中的“瘦肉精”的日常抽查监管,对“瘦肉精”阳性检出率高、质量事故频发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管,开展拉网式的抽样检测,并建立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的“黑名单”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对检测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和相关的饲料实施控制,监督养殖场(户)对“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对养殖户(场)作出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章屠宰监管
第七条县贸粮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和执行屠宰企业宰前“瘦肉精”自检制度、台帐登记制度,严格实行屠宰企业生猪进场、肉品出厂台帐登记,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询、可追溯。
县农业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的宰前检测。县贸粮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对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会同县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第八条定点屠宰企业对未经县农业部门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对宰前抽检和自检发现的“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立即报告县农业和贸粮部门,并保留尿样至复检结果确认为止。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批生猪进行扣养。事发所在地农业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执法监督抽检,并将抽检样品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检。复检确认阳性的生猪,由县农业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决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农业部门牵头另行制定。县农业部门应对被处理的生猪查根溯源,追查饲养场(户)的责任。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九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加强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生猪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
第十条县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以鲜猪肉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一旦发现非法生产加工含“瘦肉精”猪肉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县卫生部门依法对餐厅、食堂等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督促餐饮单位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专人负责验收,确保购进猪肉均有生猪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来路不明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猪肉或私自屠宰的猪肉。同时,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
第十二条县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涉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对一些重大案件,及时主动介入调查。
第五章责任认定与追溯
第十三条县卫生部门应建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快速反应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疑似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应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确定中毒性质。
第十四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报告开展调查,查清有毒猪肉的来源,确定直接责任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应将相关调查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移交给县农业、贸粮等相关部门,以追溯屠宰及饲养环节中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监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专项整治的动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六条县农业、质量技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贸粮、公安等部门对在日常抽检中查实的“瘦肉精”监管安全事故,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通报后的24小时内,将部门通报的情况反馈给各有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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