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整治方案

时间:2025-10-08 11:44:51 方案 我要投稿

排污口整治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能无误进行,常常需要预先准备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方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排污口整治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排污口整治方案

排污口整治方案1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实施规范化管理,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为推动海洋水生态安全,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海洋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稳妥有序推进。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优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排污量大、对海洋环境影响突出的排污口。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或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妥善处置,杜绝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

  (二)坚持分类整治,促进规范监管。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对不同类型的排污口实行分类整治,“一口一策”制定整治措施,对重点区域和海域加强常态化监督管理,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设置规范、监管到位的管控体系。

  (三)坚持系统观念,实施综合治理。把排污口整治工作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渔港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水产绿色健康养殖行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保督察等工作紧密结合,陆海统筹、多方联动、协同治理,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工作目标

  20xx年底前,完成70个入海排污口的分类、命名与编码,统一规范树立标志牌,印发实施方案,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的整治任务(其中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部完成);20xx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推动排污口整治任务取得显著成效,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形成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整治方案

  1.编制整治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结合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和初步溯源结果,科学合理编制整治方案,重点落实各类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建立“一口一策”整治工作台账(附件1)。(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镇街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镇街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整治销号和调度通报制度。根据《威海市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的要求,开展整治销号工作,完成1个,销号1个(附件2)。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行月调度、月通报。(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配合)

  3.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帐。各相关镇街依托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对已完成整治的入海排污口要及时整理整治成果、整治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上传存档,整治情况实行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二)实施分类整治

  1.工业排污口。核实辖区工业排污口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尚未办理的尽快依法补办;非法工业废水排污口一律取缔,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排污口责任单位要对排污口“一管到底”,废水出厂、输送及入海、入河口处均应达到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严禁未经处理企业废水直排外环境。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已废弃的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要采取拆除、封堵等措施,确保不再具备排水能力。工业企业内部生活污水排污口,原则上应接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厂区雨水排口,应为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涉油类企业要在雨水排放口前设置单独除油处理设施,火电、造纸、电镀、制药、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须设立初期雨水收集池。(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农业农村排污口。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渔字〔20xx〕43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威政办字〔20xx〕34号)等要求,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定后,指导开展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合并一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非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规范整治一批布局不合理、责任不明晰、不利于维护管理和监管,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为严重的水产养殖排污口。(区海洋发展局牵头)

  结合农村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开展涉农排污口整治。其中,未实现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要规范设置排污口,确保达标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符合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要进行封堵或拆除,采取纳入污水管网、罐车收集等措施集中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其他排污口要实现废弃物及时转运,垃圾及时清理。(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3.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结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杜绝生活污水直排。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应纳入城市市政污水并网,并取缔原有排污口。(区水利局牵头,区住建局、市政园林服务中心配合)

  4.渔港码头排污口。渔港码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参照工业企业排污口整治要求,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应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并达标排放。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开展渔港码头雨水排放口整治。在码头直接卸货区域设置清扫污水收集沟池及沉淀池,防止污染物倾倒、混排入海。(区海洋发展局牵头)

  5.城镇雨洪排放口。规范雨洪排放口管理,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护,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放口,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区水利局牵头)

  6.沟渠、河港等。将沟渠、河港等排放口纳入规范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水质监测,定期维护清理,保障水质达标。(区水利局牵头)

  7.其他排口。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规范整治。(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规范监督管理

  1.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我省入海排污口分类、命名与编码、标志牌设置等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xx〕41号)要求,开展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各镇街负责核实确认辖区内排污口分类、命名和编码,并将正确信息录入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按要求筛选拟设置标志牌的入海排污口清单,报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并开展树标立牌工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强化监测监控。对工业企业排污口,要按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督促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规模以上(入海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的排污口,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规模以下的,每1年开展1次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鼓励将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规模化农业排污口、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纳入日常监测监管。(生态环境分局、区海洋发展局牵头)

  3.严格监督执法。依法加大入海排污口监督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督促责任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对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直接向海域或入海河流最后一个监控断面以下区域排放废水的,督促责任单位在岸边设置检查井,便于开展监督检查。(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五、工作安排

  (一)分类命名、编码和树标立牌。10月10日前,各镇街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命名和编码的修改确认,筛选应设置标志牌的入海排污口清单;11月10日前,全面完成标示牌的树立工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二)制定整治台账,按时汇总上报。各镇街制定辖区内入海排污口的详细整治方案,并于11月15日前,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情况、销号情况和树标立牌工作完成情况(附件1)报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指导。

  (三)完成整治任务。各镇街按照排污口整治方案,做好“提前量”,打好“主动仗”,积极组织开展整治。20xx年底前,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的整治任务(其中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部完成);20xx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各级环保督察关注的重点问题,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资金投入、配强工作力量,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以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和严实的工作作风为整治工作提供坚实保障,确保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完成。

  (二)压实工作责任。沿海各镇街是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压紧压实各类排污口整改具体责任。各相关牵头部门要树牢“一盘棋”思想,强化协作配合、主动深入一线,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调度和销号,发挥好牵头作用,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三)推动多方参与。各镇街、各相关部门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排污口整治相关政策,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听取海水养殖企业、养殖户等群体的意见建议,主动沟通协调、加强政策引导,确保整治措施切实可行,整治过程安全稳定,整治效果经得起检验。

排污口整治方案2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效整治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切实解决污水直排、偷排漏排、混接混排、肆意排污等突出问题,加快补齐监管短板、堵塞排污漏洞,落实入海排污口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入海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改善入海排污口排放状况,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在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梳理出来的庄河市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详见附件1)中列出的纳入各类及各年度整治计划的入海排污口。

  (三)整治原则。整治工作要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立行立改,不等不靠,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对涉及管网建设、河港治理、生态修复等需要整治时间的入海排污口,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明确阶段性整治目标,由易入难,分步实施,坚决杜绝整改“一刀切”,避免一关了之,持之以恒整治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于非法设置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要进行规范化整治或依法进行取缔。

  (四)时间安排。20xx年底前,完成161个入海排污口整治目标任务;20xx年底前,完成剩余29个入海排污口整治目标任务,确保取得显著成效,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基本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初步建立较完善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管理体系,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排放状况有效改善。

  二、建立整治责任制

  (一)落实责任主体。庄河市政府承担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地区配合、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和地区分工。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负责不同类型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指导各治理单位,统一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进行整治验收。具体分工:

  庄河生态环境分局统筹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负责资金保障工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切实保障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经费需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渔港码头除外)的整治工作。

  市水务局统筹负责指导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统筹负责指导农业农村水产养殖以及渔港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北黄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统筹负责指导区内排污口整治工作。

  各沿海乡镇(街道)配合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对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沿海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入海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落实整治任务

  (一)建立排口台账。结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前期对全市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和溯源结果,梳理问题清单,对每个入海排污口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列出整治对策,形成庄河市入海排污口整治的“一口一策”清单,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台账。重点落实各类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具体措施、整治目标、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二)统筹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根据入海排污口类型,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按照“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要将排污口整治与产业结构调整、流域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入海排污口整治,系统提升沿海地区截污纳管能力、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地表水体综合治理能力,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

  其中刺参水产养殖排污口的整治要按照大连市《刺参养殖池塘水污染物预防与控制要求》(DB2102/T0048-20xx)标准来执行,依据排放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刺参养殖池塘尾水水质排放控制标准分为两级:一是刺参养殖池塘尾水排放入GB3097-1997规定的第二类海域,尾水排放按一级标准执行;二是刺参养殖池塘尾水排放入GB3097-1997规定的第三、四类海域,尾水排放按二级标准执行。

  (三)纳入备案监管。对确需设置且符合备案条件的入海排污口,经过科学论证后,提交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备案,同时纳入庄河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实施严格监管。

  (四)建立整治进展调度制度。自20xx年5月起,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月调度及分析制度。各整治责任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报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庄河生态环境分局更新汇总庄河市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台账,统一上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直至所有整治任务全部完成。

  (五)总结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各整治责任单位对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尤其是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具体整治措施予以校验,固化成熟经验做法,指导后续整治工作。同时,制定下一年度具体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四、明确整治要求

  (一)全面清理“两类”排污口。按照生态环境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对判定为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即“两类”排污口)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入海排污口,予以全面清理整治,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二)依法取缔违法排污口。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等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查处应取得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口。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清除禁排区内排污口。拆除、迁建或关闭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和《海水水质标准》中一类海域及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内的排污口。

  (四)依法取缔禁养区内排污口。依法取缔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

  (五)查处超标排放排污口。依据监督性监测、专项监测、自行监测、在线监测数据,依法查处存在超标排放问题的排污口。

  (六)治理影响水体功能的排污口。对排污口附近海域现状海水水质达不到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排放的污水直接影响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的.,采取深度治理、综合整治等措施,有效减少入海污染物排放。

  五、实施分类整治

  (一)工业排污口

  核实辖区内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尚未办理的,尽快依法办理,非法工业废水排污口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查处。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放;多个企业共用一个排污口,各企业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以便分清各自责任。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一个企业存在多个废水排污口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实现一企一口。

  工业企业内部生活污水排污口,原则上应接入城市或园区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厂区雨水排口,原则上要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中列入重点排污口单位的,需设立初期雨水收集池。

  对矿井、尾矿库类排污口加大矿井水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

  用的要确保达标排放;对于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尾矿库排污口,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结合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农业农村排污口整治。

  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可与农村改厕紧密结合,实施黑水资源化利用和灰水管控治理模式,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在条件适宜地区采取纳入城镇管网进行收集处理。对于不具备管网配套条件、人口稠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庄,可通过建设集中式、联户或独户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等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可因地制宜采用联户或独户污水处理设施,或加强综合利用等技术合理处置生活污水。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化肥减量增效应用模式和配套技术,推广农药替代、精准高效施药、轮换用药等科学安全用药技术措施和现代植保机械。

  依法依规取缔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核实辖区内畜禽养殖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对于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建设污水处理站或纳入可有效处理其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做到“执证排污、按证排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畜禽养殖鼓励实现粪污全部资源化利用,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依法依规取缔禁养区内水产养殖排污口。对集中分布、连片生产的池塘养殖散排口,化零为整,设置统一排污口,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将区域内养殖尾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鼓励分散的池塘养殖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工厂化养殖企业应设置统一排污口,单独建设或就近联户建设尾水处理设施,实现尾水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鼓励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同时,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广先进工厂化养殖模式,促进海水养殖升级改造,减少养殖尾水排放,统筹谋划工厂化海水养殖排口的综合整治。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核实辖区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依法进行查处。结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计划,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杜绝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口,对于可以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进行清理合并。

  (四)城镇雨洪排口

  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推进实施城镇雨污分流改造。以入海排污口为起点,进行关联下水管网排查,加快解决城市下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问题,严防通过雨水口、泄洪沟等混排污水,规避内涝时污水漫灌。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不具备条件的,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等措施,确保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排放。

  (五)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

  明确辖区内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入海排口的管理要求,按照河流管理的,应明确水环境质量目标,通过实施小流域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按照排污口管理的,应根据纳污水体水环境功能要求达标排放。加强水质监测,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对于擅自挖掘的沟渠、河港(涌)等,应限期整改,对现状污染严重的,应制定合理措施予以整治。

  (六)其他排口

  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做好其他排口整治工作。

  上述存在问题的入海排污口具体整治要求详见附件1。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监督执法。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坚决取缔违法违规排污口。加强巡查巡视,严厉打击“昼伏夜出”“借雨排污”“偷排超排”“一年排一次、一次顶一年”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排污许可或未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设置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组织对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实施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整治过程检查,对照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整治措施、整治时间和阶段性整治目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整治进度和质量。

  (三)强化监测监控。将所有入海排污口纳入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各类型入海排污口分别设置适当比例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需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鼓励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入海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不断提升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组织整治验收。整治任务完成后,市政府将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照整治方案中确定的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和整治目标要求,确保完成既定整治任务、达到整治效果、实现整治目标后,按规定程序予以销号。

  七、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作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建立政府牵头多级联动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切实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全力做好人员、资金保障,带动社会治理投入。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要各司其职,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任务。

  (二)完善制度体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科学谋划,积极探索制定适合我市各辖区的差别化政策措施,立足实际,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和日常监管体系。

  (三)做好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财政部门要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行业牵头部门及具体责任部门要做好排污口整治的项目经费预算,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经费预算,切实保障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经费需求。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公示,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监管信息,集中展示本行政区域各项工作情况,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口整治方案3

  按照《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的通知》(黑环督办发〔20xx〕10号)要求,为做好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迅速落实许勤书记巡查松花江生态保护工作讲话要求和20xx年度省总河湖长会议及全省入江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题办公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摸清全市入河排污口底数及其分布,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1.标准引领,差别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排查、溯源、整治程序规范体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与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2.全面排查,分步实施。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与整治工作,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建立台账,不留“死角”。

  3.落实责任,分工协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4.稳中求进,民生优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时度效,服务高质量发展。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统筹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三、目标任务

  1.任务范围。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

  2.工作对象。所有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3.工作进度安排。20xx年6月20日前,完成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难复杂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4.材料报送安排。6月15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7月2日前,报送排查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登记表,同时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附录B编写〕及排查成果图;7月16日前,报送溯源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9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联系人:赵婧男;联系电话:6438xxx;邮箱:mdjhbjxxxx@126.com

  四、技术依据

  此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省委主要领导专门安排的集中攻坚工作,原则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开展,上级再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由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相关多个标准,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目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1234-20xx)、《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四个技术规范。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在工作推进中,可立足本地实际,考虑排污口问题整治或审核设置的不同需求,从有利于落实责任、推动工作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排污口分类,必要情况下,也可在上述四个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细化排污口分类。

  五、工作程序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包括排查、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等,按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开展具体操作。

  (一)排查

  1.开展三级排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依据辖区内水系分布特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排查范围,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按照三级排查模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第一级排查可视排查溯源工作实际需求,通过无人机遥感航测、卫星遥感、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或其他数据资料排查方式开展,通过第一级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有必要的可通过第二级人工排查予以核实。第二级排查仍无法明确的入河排污口,需要开展第三级排查,通过第三级排查对第一级、第二级排查成果进行查缺补漏。

  2.监测要求

  在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可通过监测确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辅助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水质快速检测。入河排污口排查人员在现场需要快速确定水质状况时,可采用水质快速检测方法。水质快速检测因子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采用检测试纸、试剂包等方法进行现场测试。流量依据入河排污口现场条件采用容积法、浮标法等方式进行估算。样品采集为瞬时样品,应选择污水混合均匀、靠近采样断面(点)中心,并尽可能在入河排污口水质不受到河水影响的区域采样。

  人工采样监测。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具体包括:水质数据异常(pH<6或ph>9、COD>100mg/L、氨氮>10mg/L、总磷>1mg/L)、水体水色异常、恶臭等异常情况。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参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xx)要求实施。

  3.排查成果

  在三级排查基础上,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排查成果用于后续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排查成果包括(视实际排查情况整理):

  a.入河排污口名录包括各类排查表、影像资料;

  b.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排查成果图;

  c.排查工作资料包括排查方案、调研、培训、排查、会议等文件和影像资料;

  d.遥感影像;

  e.资料汇编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信息,基本图件(各类行政区划图、水系图、岸线图、敏感区图、地下管网图、功能区划图、其他相关图件),基本资料(行政区划边界资料、水系水文资料、历史掌握的`排污口相关资料、敏感区资料、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资料、重点排查区资料等)。

  (二)溯源

  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按规定开展编码命名,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为责任主体,或由市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从而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

  (三)整治

  实施分类整治,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明确整治要求,根据具体问题类型,按照“取缔关闭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四)规范化建设

  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按需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对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置,软件建设包括入河排污口台账、调查信息、申请、登记、审批、监测、排查整治、监督检查等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台账要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市)区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和监测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推进,市整改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紧盯目标任务,加强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压实各有关部门责任。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牵头市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依法取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沿河湖入河排污口优化整治。

  市水务部门(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结合河湖岸线管理、灌区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堤防运行管理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大中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对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追加纳入我市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作为河湖长履职及相关责任单位考核的重要指标。入河排污口台账建立后,指导各县(市)区将每个排污口落实到该河段的河湖长,确保管护到位。

  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指导监督抽查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水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抽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排水许可、城镇排水管网矢量数据、排水管网报批报建信息等相关材料;牵头市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结合《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xx〕29号)等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错接混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开展生活污水散排口截污纳管整治工作和城镇雨水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治理工作。

  市工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在信息互换、确定排污企业责任、督导问责等工作中提供必要协助。

  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完成矿山和尾矿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河流水面、沟渠、水工建筑用地、滩涂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县区行政区划矢量数据。

  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畜牧业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畜牧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结合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水产养殖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城管部门,牵头做好违法倾倒餐厨垃圾和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行为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包括矿山和尾矿库数量、位置、等级、生产方式、排洪系统等基础信息。

  市财政部门,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省镜管委,做好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落实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县、乡、村各级河湖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县、乡、村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加强支撑保障,确保完成任务。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经费予以保障。在人员、资金、项目方面,加大对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强化技术支撑,可借助第三方技术力量,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可利用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指导App和技术操作,组建专家团队,组织交流培训,为全市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明确技术要求,保障工作质量。建立质量控制与审核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聘请第三方技术力量或专家,组成核查组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与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在排查、溯源、整治各阶段,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整治无遗漏,信息填报无“错判”。

  (四)强化督查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市、县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全面开展涉水企业及其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开展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将被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严格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建设信息平台,部门资源共享。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加强公众参与,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排污口整治方案4

  近日,涪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涪城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xx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涪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20xx年底前,完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启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二)工作进度及工作要求

  1.无人机航测(20xx年8月-20xx年9月)。按照无人机航测技术要求,结合绵阳南郊机场空域管制规定,制定无人机航测技术方案,在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完成无人机航测和疑似排污口影像解译工作。20xx年9月20日前形成无人机航测排查成果资料。

  2.现场排查及溯源分析(20xx年7月—20xx年10月)。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认定,确定纳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及溯源分析成果。

  3.分类整治(20xx年11月—20xx年12月)。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治规范一批”的'原则,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20xx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并启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整治方案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推进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通过2年时间,整合各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潇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湘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三、范围对象

  (一)范围。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湘江干流,湘水、潇水、芦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湘江干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支流、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区以两侧现状岸线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共涉及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有关区县)。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工作安排

  (一)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区县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于20xx年5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报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有关区县(管委会)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相关部门的入河排污口、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整合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资料整合,20xx年5月底前完成资料整合。

  (三)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第一级排查即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即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即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现场排查工作程序办法开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航测方案,组织开展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工作,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航测工作并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进行图像解译。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排查工作。在二级排查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疑难问题进行重点攻坚(三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有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排查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对整治完成的排污口,各有关区县还应开展后续监测。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开展溯源工作。各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各有关区县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市直各相关部门、有关区县政府(管委会)明确任务分工,牵头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1月底前,各区县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各地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级政府。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总责,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有关区县工作落实。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

  (二)市级有关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做好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是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牵头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现场排查工作,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溯源、整治工作,收集、整合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市级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湘江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区县党委宣传部和市属新闻媒体对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宣传报道。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的市级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区县经信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区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6.市住建局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所属区县政府(管委会)提供排查范围内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排查范围内建成区各污水处理厂相关资料(包括位置信息、管网图、箱涵、溢流口、排污口、监测报告等),督促指导所属企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铁路、公路(服务区)、民航、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水利局指导区县水利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1、市城投公司提供排查范围内负责承建的相关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排污口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督促各有关区县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于20xx年5月底前向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配合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湘江保护修复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永州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市直单位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开展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

  推进工作组(附件1)下设1个办公室和6个专项工作组,推进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级承担初步监测、数据应用、市级抽调人员工作等相关经费,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辖区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经费,涉及需要整改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整改费用。

  (三)明确技术要求。对所有排查范围,要做到应查尽查,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多种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无遗漏,方法科学高效。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永州日报、永州电视台等要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排污口整治方案6

  一、出台背景

  二、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入河排污口问题清单,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

  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纳入省级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二)排查溯源。

  《方案》指出通过三个不走开展排查溯源。

  一是组织排污口排查。盐源生态环境局统筹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全面开展排查,摸清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入河排污口问题清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境内雅砻江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和泸沽湖岸线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除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二是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要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

  三是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盐源生态环境局要按照“边查边测”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各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指导各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监测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湖)段水质监测,切实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是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应重新命名、编码。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二是明确整治要求。根据“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问题排污口由各责任主体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开展整治工作。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责任主体,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盐源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已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

  三是要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保护区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是要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依规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报盐源生态环境局核准。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原则上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五是要规范整治一批。盐源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组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方案》指出要严格监督管理,一是强化规划引领,二是规范设置审批,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盐源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以及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县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县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垃圾填埋场等排污口排查整治,负责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及雨水排口的整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公路、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县卫健局: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盐源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各责任主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是严格环境执法。盐源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非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休,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是按时验收销号。盐源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已制定的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组织对已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现场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予以销号,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州生态环境局和其他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排污单位重新整治,坚决杜绝虚假整改、敷衍整改。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政府统筹、部门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管,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效。盐源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工作合力。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投身河(湖)保护和建设,增强公众对污染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标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盐源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排污口整治方案7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决策部署,强化入河排污口管控,有效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按照《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榆林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环保部门已完成我县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列出整治清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突出整治重点,梯次推进。优先整治影响杨家店黄河干流国考断面水质达标的入河排污口和各镇污水直排口。

  (二)坚持结果导向,精准整治措施。入河排污口分布广、

  数量多、类型复杂,要针对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结合实际,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采取适宜的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责任导向,落实部门职责。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行业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总体要求,明确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格局。

  二、整治范围

  (一)本次整治范围包括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我县境内黄河干流共排查出267个口,其中246个口属于雨洪口,21个口为排污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2。

  (二)我县境内黄河支流有清河沟、康家塔无名沟渠、川口无名沟渠、古城路无名溪流、岔上无名溪流、石沙焉无名沟渠共排查出36个口,其中有13个口有污水排出,23个口为雨洪口及农业退水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1。

  三、整治措施

  (一)接入管网一批。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地区的入河排污口全部接入管网进行收集。

  (二)设施治理一批。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合法设置的大排放量入河排污口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入河排污口相对集中的要进行整合集中收集,收集后建设微型污水处理站或人工湿地处理后排放。

  (三)委托处理一批。对不具备设施治理、封堵回用、接入管网条件且污水排放量较大、距离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污水处理厂较近的入河排污口,建设截污收集池收集后拉运至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委托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任务分工

  (一)环保局是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管理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辖区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核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辖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制定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计划),全力开展辖区居民生活入河排污口整治,配合环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三)住建局是县城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城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包括城区洗车行业废水排放整治工作),建立城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全力开展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四)工业商贸局是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内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全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县内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是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监管主体,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五、工作时限

  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务必于20xx年9月底前报送整改进度,于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的整改,并及时报送至县环委会办公室(县环保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由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统筹负责组织安排、指导调度、督查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实施)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职责,指定本单位副职具体负责入河排行口整治工作,夯实入河排污口整治任,确保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二)强化指导服务。环保、水利、住建、工贸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入河排污口整治技术规范、河道管理规定和排水要求,结合排污口实际,主动服务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确保整治措施的可行性、实效性和经济性。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环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各责任(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县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联合执法。对列入整治范围而拒不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县环委会办公室组织水利、资源规划、住建、市监、工贸、公安等相关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相关执法单位要根据各自执法权限,依法实施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同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移交入河排污口违法案件,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排污口整治方案8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58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分类处置、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结合全面实行河长制,以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加强监管为手段,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实施“三个一工程”(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建立入河排污总量长效监管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水资源支撑。

  二、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38号)、《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和省水利厅《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1号)、《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2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整治目标

  2017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的全覆盖。通过实施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防治水污染,促进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清任务底数。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要结合河长制工作要求,在前期排查梳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横到边、纵到底、无盲区、无死角排查,确保全面摸清所有入河排污口底子。同时,要按照“一口一档”的要求,建立起准确细致的工作台帐,重点是查清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放单位和水利、环保等部门审批情况;查清排入河流位置、水功能区名称、水质要求和达标情况;查清排放规模及主要入河污染物情况。

  (二)分门别类处置到位。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或不合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县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要积极论证会商,提出具体处置措施。对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及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一律封堵;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审批,但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依法查处排污行为;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根据论证会商提出限期恢复原状、纳污改排、同意设置并限期治理、同意设置等意见,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三)一口一策精准施治。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根据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和达标考核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实施深度处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中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落实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山东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特别是对于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要彻查源头,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封堵、分流或采用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确保达标后排放河体。同时,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水质、水量情况,采取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微型湿地和氧化塘等措施,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断消减入河排污量,逐步实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四)依法加强审批监管。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设置审批制度,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设置同意文件。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水质要达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对偷设或私设暗管、口门等非法排污的,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依法立案查处。实行入河排污口立标管理,对已登记和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树立标志牌,标明入河排污口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2002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施行后建立的入河排污口按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五)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要通过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断健全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规范入河排污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明确日常巡视检查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入河排污行为。

  五、保障措施

  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是全面实行河长制的重要基础,涉及面广、时限紧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县水利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大对乡镇的督导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安排专人盯靠负责,针对排查存在问题,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按节点完成任务;县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职责,与水利部门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县里将把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河长制工作考核,县水利局要牵头制定考核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特别是要会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全县各类河道水质达标。

排污口整治方案9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总体部署要求,根据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核查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改和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整治目标

  对县境内河道、湖泊、水库和渠道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摸底、排查,对手续齐全的且排放达标的排污口保留,违规设置或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进行整改、关闭。最终使县境内水源的水质稳定达标,河道水质普遍改善,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县提供足够的环境容量。

  三、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8月25日前,按照《池州市入河排污口信息表》中提供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全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的调查,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摸排、复核、登记和补录上报工作,同时对每个排污口设置单位填写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按照梳理出的入河排污口存在问题,制定东至县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表,要求一个入河排污口一个整治对策,并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方式、整治内容、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二)集中整改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委、经信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20xx年9月前完成立标牌和建档,20xx年12月25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调查、清理、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台帐资料,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及时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批等相关工作。

  (三)强制执行阶段

  20xx年12月31日前,对于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且在限期内未能有效拆除、关停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务、环保、住建等部门,成立整治执法队伍,调用专用设备,对排污口实施强制拆除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四)总结报送阶段

  县水务局按照该方案整改步骤和时间节点按时将各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池州市人民政府和池州市水务局,并提出下一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

  四、明确职责分工

  (一)县水务局

  牵头组织全县入河排污口的核查、登记、建档和整改工作,负责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指导全县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指导开展水质监测、立标立牌、执法监管等工作,组织水务、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汇总相关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县环保局

  组织核查登记全县入河排污企业名录、污水处理厂名录并对设置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方式、环评审批与监测等信息整理、核查、报送;配合水务部门完成入河排污口建档工作;负责把好入河排污口环评审批关,务必将水务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登记和核实工业排污口整改;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工作的工业企业,县环保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三)县建委

  负责提供全县生活污水排污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名录及相关信息整理与核查,并负责填写相关基本信息调查表、设置单位基本调查表,提供项目设计、审批等材料复印件,并完成入河排污口现场核查、登记建档工作,提出需要整治的生活污水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整治方案,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四)县经信委

  配合环保局及水务局核查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基本资料,负责落实规模以上企业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五)县农委

  负责核查全县向河湖排污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名录及其设置单位、排放方式等信息整理和核查,提出需要整治的畜禽养殖入河排污口的整治方案,牵头依法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养殖排污口,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六)各乡镇

  落实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要按照整治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并对提供的数据负责。

  五、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本次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及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行为。

排污口整治方案10

  我局于20xx年5月3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黑龙江海林农场污水治理工程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决定准予你单位提出的'黑龙江海林农场污水治理工程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水行政许可。现就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以下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及排放方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位于海林农场场区规划边界东南侧关门嘴子河北岸,具体位置坐标为东经128°5520.191",北纬44°xx57.xx6"。入河排污口的类型是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

  二、入河废污水及污染物排放要求

  海林农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1000t/d,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一级A标准。COD排放限值为50mg/L,NH3-N排放限值为5(8)mg/L。入河排污口COD排放总量为18.xxt/a,NH3-N排放总量为1.8xxt/a。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一)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落实事故状态下的废污水处置应急预案,落实备用电源和污水应急蓄水池,最大限度减免事故发生时排放对排污控制区水体的影响。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工作,保证入水、出水流量和水质在线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实时上传环境主管部门,并于每月10日前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月水量、水质监测报表和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

  (三)在排污口下游布设监测断面,每月连续3天对该断面进行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水温、pH、CODcr、BOD5、SS、NH3-N、TN和TP,并及时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监测结果。

  四、防污水泄露及防洪措施

  对退水用的污水管道应采取措施加强维护和管理,避免污水泄漏;排污口口门采取护砌措施,防止水流冲刷。

  五、规范排污口建设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要合理、要规范化,应做到标志牌明显、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等,入河排污口设置后,要按照相关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其它要求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量等如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

排污口整治方案11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xx〕103号)和《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xx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精神,确保按期完成20xx年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年度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在20xx年已完成283个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分年度完成剩余471个排污口的整治,即20xx年底前完成180个,20xx年底前完成166个,20xx年底前完成125个排污口整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xx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为平台,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统筹落实,狠抓立行立改,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汉川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20xx年内“扎实完成一批、优先启动一批、提前谋划一批”,将年度及以后要完成的排污口整治任务达到序时进度。

  同时要以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为牵引,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促进成果转化衔接,针对存在污水直排等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口,运用排污口溯源监测成果,严格依法查处,实现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监管。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20xx年3月底前。制定本辖区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xx年重点工作计划,按季度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

  (二)20xx年4-5月。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加强监测分析,查漏补缺,严防问题反弹,着力推动解决一批问题整改到位,严厉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三)20xx年6-8月。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8月底前完成应测尽测、标志牌树立和一批示范整治工程,迎接省专项战役指挥部交叉执法抽查。

  (四)20xx年9-12月。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确保完成20xx年计划的180个排污口的整治任务,其它达到序时进度,并制定本单位20xx年重点整治工作清单。

  (五)加强信息报送,从3月起,在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感环境保护等平台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栏,每月公布整治进展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各责任主体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各责任主体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报送2篇典型案例或经验做法。

  四、工作措施

  (一)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全面掌握溯源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同时针对推进工作的重难点问题加强现场帮扶,并视情况报请市领导领衔督办。每个季度末对当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建立工作提醒机制。对于工作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到位的乡镇,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反馈,提醒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关注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

  (三)加强现场组织推进。根据日常掌握工作情况,针对工作推进滞后的重点、难点问题,报请市领导开展现场调研,实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乡镇要以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力量配备,针对短板、弱项,开展现场攻坚,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

排污口整治方案12

  一、指导思想

  根据《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大修复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专项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国碳谷绿金淮北战略和“一二三四五”总体发展思路,统筹协调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维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问题。按照巩固深化、规范提升的指导思想,全力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和污水管网建设、整改工作落实。

  二、工作原则

  (一)把握政治要求,严肃对待整改。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全力以赴抓整改,认真对照、认真总结、认真整改。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健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人民主体地位,把服务居民、造福居民作为污水处理厂(站)整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因厂(站)施策,提升整改质量。突出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坚持一镇一策、一厂(站)一策,查清污水处理厂(站)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奖补资金用在刀刃上,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目标任务

  (一)按期完成整改工作。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入河排污口问题验收工作方案》(皖环函〔20xx〕754号)文件要求。县区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入河排污口验收标准,抓好工作落实,完善资料清单,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入河排污口问题验收销号工作。

  (二)提升乡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厂(站)处理能力不足的乡镇应当增加新的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三)加快管网建设。加快管网建设进度,损毁的管网要修复,错接漏接的管网要整改,需要延伸的管网要铺设,确保乡镇政府驻地管网不出现旱季污水直排河流现象。

  (四)加大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和运维资金奖补力度。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和运营,县区政府担负主体责任。为调动县区治污的`积极性,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支持,奖补方式采取事后奖补。一是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验收销号为前提;二是管网建设做到镇政府驻地齐全,应收尽收,不错接漏接和溢流滴漏;三是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基础,污水处理厂(站)进水浓度和出水浓度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经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项目主体等验收单位验收合格后,按运维费用进行奖补。建议:市政府列支300万元进行奖补,同时,对未正常运转的污水处理厂(站),根据情况予以通报、约谈、罚款等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环委办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市水务局做好入河排污口技术指导工作,市住建局做好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技术指导工作,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安排布置,明确专人负责。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细化工作方案。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改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整改实施细则确定的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完成整改工作。

  (三)加快工作进度。推进入河排污口验收销号工作,加快整改进度,10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要完成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和管网整改工作,10月20日前市直部门要完成整改验收工作。确保10月底前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全部正常运营。

  (四)严明纪律督查。市环委办适时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涉及“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问题,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排污口整治方案13

  一、编制背景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推动加快我省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施范围

  1、重点流域方面,东南诸河:闽江、沙溪、建溪、富屯溪、九龙江、木兰溪、晋江、交溪、东溪、柘泰溪、寿泰溪、托溪、修竹溪;珠江流域:汀江、梅潭河;长江流域:宁化、武平、长汀、浦城、光泽等县汇入长江流域河流;其他重要流域:敖江、龙江、漳江、萩芦溪、霍童溪、鹿溪、厦门东西溪。

  2、重点海湾方面,沙埕港、三沙湾、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兴化湾、湄洲湾、泉州湾、围头湾、深沪湾、厦门湾、旧镇湾、东山湾、诏安湾、同安湾。

  3、美丽海湾样板湾区方面,福鼎市东部岸段、鉴江半岛—黄岐半岛东部海域、长乐东部海域、平海湾、大港湾、深沪湾、平潭东南湾区、兴古湾—前湖湾、厦门岛东南部海域、马銮湾、泉州安海湾、漳州东山湾古雷海域。

  三、工作目标

  20xx年底前,完成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完成近岸海域规模以上工业入海排污口、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整治,并巩固整治成效。

  20xx年底前,完成重点流域、重点海湾及美丽海湾样板湾区的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任务措施

  (一)开展排查溯源

  一是全面组织排查。要求各设区市政府组织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地毯式排查,提出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二是确定责任主体。要求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完成排污口溯源管理台账。

  (二)实施分类整治

  一是依法取缔一批。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依法予以取缔,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二是清理合并一批。要求清理合并一批排污口,鼓励中小型水产养殖尾水统一收集处理。三是规范整治一批。要求设区市级、县级政府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规划引领。要求各级规划区划均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及空间管控要求,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二是严格规范审批。要求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严格环境执法。要求设区市级、县级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应设置监测点并开展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五是开展试点示范。要求推动福州、厦门开展国家排污口整治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建设一批“污水零直排”示范园区。

  五、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强化支撑保障、倡导全民共治等四个方面提出措施要求,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将排污口工作纳入各级生态环保督察及考核中,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排污口整治方案14

  为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坚决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根据《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陆统筹、以水定岸”为原则,以有效管控入河排污量为目标,按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规范”的工作步骤,利用两年时间,全面排查长江干流岸线入河排污口现状,掌握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和性质,了解污染物排放源头、种类、总量及规律,建立全口径入河排污口名录,分类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长江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排查区域

  (一)排查范围。此次排查区域以长江干流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顺安河等长江一级支流、红星河等长江二级支流,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1公里;其他长江三级支流,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500米。以上范围内的园区全域排查。

  (二)排查对象。包括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干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渗坑、裂缝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责任划分。各镇办社区和高新区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长江岸线所有排口排查等相关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统筹长江岸线码头区域排口排查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应对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保障排查整治顺利推进。

  (二)加快推进已有问题整治

  收集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涉水排放资料,整合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监管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对《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2)中已掌握的铜陵段长江入河排污口开展核查,对存在超标排放及雨污合流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建立第一批问题清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三)全面排查长江入河排污口

  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做到“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具体分为二个阶段:

  1、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排查范围内的无人机航测工作。在航测基础上,各单位完成第一轮人工排查。进一步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进行“全口径”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

  2、长江三级支流。不开展省级无人机航测,各单位组织完成人工排查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

  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人工排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监测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对所有存在排放行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快速监测,主要监测指标有酸碱度(pH)、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类。二是对快速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排污口开展详细监测,确认超标排放事实。建有自动在线监测的排口,在保证数据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采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五)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

  根据排查和监测情况,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废水来源。对涉及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

  按“一口一策”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思路,分类型、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基本原则如下:

  1、按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关闭取缔,拆除相关设施;有审批许可,存在超标排放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整治,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工业企业排口经整治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实施关停搬迁;没有审批许可,私搭乱接的入河排污口,一律依法关闭,确有必要保留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整治规范后开放;市政管网范围内小而散的入河排污口,原则上通过清理合并,实现截污纳管,集中收集处理。

  2、按步骤。长江干流(含沿岸2公里范围)入河排污口20xx年8月前完成整治;长江支流入河排污口20xx年11月前完成整治。

  各单位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立行立改、能快则快。自20xx年5月起,各责任单位应于每月19日前向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阶段性报告,直至所有问题整治到位。

  (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建立权责统一、职能清晰、权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

  按照《安徽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铜陵市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阶段目标,细化工作安排,强化责任落实。(20xx年5月中旬)

  (二)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副区长担任,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具体推动排查整治工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为各区域(领域)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推进落实排查整治工作,并对排查及整治结果负责。(20xx年4月底前)

  (三)初步核查

  对《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已掌握的长江入河排污口信息进行核查并开展监测。根据核查、监测情况,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将核查结果和第一批问题清单(附件3)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排查办,联系人:许灵鹃,联系电话:xxxx)。(20xx年5月25日前)

  (四)干流排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干流无人机航测结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范围采用人工现场踏勘的方式,对辖区内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并就排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第二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6月25日前)

  (五)干流排污口问题整治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完成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问题立行立改工作,并就整改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8月10日前)

  (六)一、二级支流排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长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无人机航测结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范围采用人工现场踏勘的方式,对辖区内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将排查结果和第三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就第一批、第二批问题清单中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情况和未完成问题的下阶段工作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10月25日前)

  (七)三级支流排查及深入排查

  各相关单位开展三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将排查结果和第四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排查办。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区的部署安排,开展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全口径”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20xx年12月25日前)

  (八)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持续推进并全面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管控长江干流入河排污量,逐步改善入河排污口水质。同步建立权责统一、职能清晰、权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编制工作总结并书面报送至区排查办。(20xx全年)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抓实抓好,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各镇办社区、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并明确1名专项联络人员,落实各项排查整治任务,确保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区排查办将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导长江入河排污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协调联动。排查工作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全面排查向长江干流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做到应查尽查,确保无遗漏。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等,听取工作进度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区财政局统筹做好排查整治经费的保障。各部门要强化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排查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镇办社区、相关单位要按照“谁排污、谁负责”的原则,将整治责任落实到位,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区排查办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排污口整治方案15

  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不断规范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一、背景依据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在有关部门的工作基础上,结合专项行动试点经验,推进我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摸清长江干流太仓段的排污口底数,建立项目化整改清单,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二、编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3、《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4、《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xx〕44号);

  5、《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xx〕89号)有关要求。

  三、制定原则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太仓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环保、水务、农业农村、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镇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信息报送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环保局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完善工作保障。各区镇、相关部门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及时将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细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区镇结合本方案和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由市环保局扎口,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三)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第一级排查由苏州市统筹安排,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通过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由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沿江各区镇组织人员现场排查,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人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由市环保局联合相关区镇及太仓港口委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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