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06-27 13:20:40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房屋租赁合同集合八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租赁合同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的房屋租赁合同集合八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物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将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营业厅使用。甲方的房屋已安装了卷帘门和窗户,水电设施齐全,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根据来装去丢的原则。合同期满,乙方应无条件交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供乙方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同时赠送 天装修时间(房屋装修期 天不收取房租费,赠送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每年租金为 元(大写 ),每年度支付一次,第一年租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但乙方付款前甲方须提前提供给乙方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租赁期间,因租赁物的出租所产生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各项税费由甲方依法交纳。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按时自行交纳的费用。具体为:房租费、水电费、清洁费、治安费。

  第七条 房屋的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物的使用安全(除火灾、盗窃外)。该房屋所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如需对租赁场所进行维修时,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施工建设及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楼顶平台及钢精支架。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3、承租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及约定用途。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 未履行维修等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建筑物内部结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九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交付及收回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等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15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租赁物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间交付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以乙方实际已支付的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计算天数以甲方收到租金之日起至退还乙方租金之日止。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因甲方逾期交付租赁物,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租赁期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剩余租期的租金外,应按照剩余租金额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协议第八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拖欠租金的数额及实际拖欠天数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2、在租赁期内,乙方需退租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以当年剩余租期已付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剩余租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及建筑物平台,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如甲方为转租租赁物,甲方必须提供自 年至 年 月 日的与该商铺所有权人签署的租房协议、房屋交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出租人:签订地点:>企业

  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需缴纳的费用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

  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3、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出租人:(章)

  承租人:(章)

  鉴(公)证意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公)证机关(章)经办人:

  年月日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座落在 #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作合法经营场所,甲乙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金数额:每年租金人民币 元整。

  三、付款方式:采取先付款后使用方式,乙方每年一次性提前一个月交清下一年租金,以此类推。

  四、有关费用:在租用期间与房租相关一切税费(如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由乙方负责。

  五、相关事项:租赁期间与经营相关税收管理费用、物业费、水电费、卫生费、债权、债务、被盗、自然灾害等一切均由乙方自负责任,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六、赔偿事项:乙方对甲方设施若有损坏应按价赔偿或更新。(如:电路、玻璃门、卷闸门)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如需改变装修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乙方自理,期满恢复原状。且甲方不予赔偿。

  七、保证事项:在乙方租用期限内甲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 收回门面。乙方应保证按时交付租金,不得拖欠,不得中途退房。乙方在租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将门面房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收取转让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门面房,租金不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终止协议,谁违约谁负全部经济责任,并罚款人民币 万元支付给对方作为赔偿损失费。中途若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解决不了将由县人民法院裁决。

  九、其它事项:乙方在期满后将自己的.商品搬走,将门面房完好无缺的交给甲方。期满后订新协议,期满后若不继续租用,应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房地产权证号为

  第二条 房屋用途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1年,自20xx年7月20日至20xx年7月19日止。

  第四条 租金

  出租金额为1300元/月,租金总额为15600元。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半年租金7800元,20xx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付清剩余租金。

  租赁期间,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调整租金外,租金价格不变。

  租金包括:

  第五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年检查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 法定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并自行办理政府批准手续。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1、保证金: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保证金2000元,保证金由甲方保管至租赁期满。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欠缴水、电、煤气、电视、电话、宽带、物业管理等费用,甲方有权直接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或代乙方履行缴费义务。租赁期满,甲方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2、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 宽带费;

  5). 电视费

  6).物业管理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双方另行签署租赁合同。

  第十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有损坏房屋行为或影响左邻右舍正常生活,经甲方劝阻2次仍不整改的; 第十一条 提前终止合同

  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2、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1个月内腾退房屋。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当期租金。如逾期支付,按未支付租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五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对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相应损失。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向对方支付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2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第三条房屋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第五条房屋改善

  第六条租赁期限

  第七条租金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变动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房(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及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及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 甲方坐落于 ,出租给乙方作住家使用,租赁房屋面积共 平方。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出租房屋租金按每套(间)、每月人民币 元,乙方应于每月 号前向甲方交付当月租金。如乙方到当月 号仍未交租作乙方自动退房处理,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水电费标准为每立方水 元,每度电 元(已包括公用电分摊及损耗,水表底数 方,电表底数 度)。

  第四条 甲方出租房屋时,向乙方收取租赁房屋押金人民币 元,乙方应保留甲方开具的收据,甲方应于本合同届满,如需退房需要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甲方,在乙方按约定退出租赁房屋并交清各项费用及钥匙后,将租赁押金退还乙方,若本合同未满,乙方自动要求退租的,租赁押金不退还乙方,甲方若要求乙方提前退租的,甲方应补偿给乙方租赁押金相同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应退租。

  第五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因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安全使用煤气及电器,室内不得私自改装、打钉、打洞、贴纸等,如有确实需要的须通过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出租屋或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入住时必须认真检查门锁、开关插座、灯管及水龙头等设施,退租时必须完好还给甲方。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给甲方。

  第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出租房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

  第八条 租赁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不交租金十日以上的(经甲方同意延期交租的除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单方收回该出租房,乙方须必无条件立即迁出该出租房,如因乙方不交回该出租房钥匙,双方约定,甲方有权将乙方存放在房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清除并作无价值处理。

  第十条 乙方退租前应清理干净屋内的所有杂物,打扫好卫生,否则就从押金里扣除100元作为清理费。

  第十一条 乙方保证履行合约规定,如有违约,完全自愿接受甲方的以上处理,同时保证绝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甲方(出租方):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乙方(承租方):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租赁期限

  xxxxx,即xxxxx年xxxxx月xxxxx日至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

  每月xxxxx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

  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xxxxx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3、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xxxx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xx份,甲乙两方各执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xxxxxxx乙方(签字):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xxxx年xxx月xxx日xxxx年xxx月xxx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关键词】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必然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判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该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实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审判现状

  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改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①],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②]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③]判决认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二)成因分析

  1.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导致改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赖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因此,寄望于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

  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

  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则,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则,土地用途直接决定房屋用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决定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改变了土地用途。

  (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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