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时间:2023-03-06 11:39:07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租赁合同模板集锦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租赁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租赁合同模板集锦6篇

租赁合同 篇1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18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实践中存在的分歧]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当事人往往提出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1、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2、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新的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两种不同的观点]

  多数意见认为:承租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购买权没有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xx年第1集第168—169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

  二、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20xx)民一他字第2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经研究认为: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

  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请你院结合以上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房屋出租人整体转让建筑物,不能独立于该建筑的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应予以支持。

  房屋出租人委托拍卖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5条的规定,在拍卖七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参加拍卖竞拍的方式实现。

  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由实际租用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为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

  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于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xx村xx组五山边山坡地面积约10亩左右龙眼地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租赁期限:自20xx年7月11日起至年月 日止。

  2、租金标准:此龙眼地块(约10亩左右)年租金合计人民币伍仟元整,租金每年一付,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破坏甲方园内果树,如需对园内地块做适当改造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实施,乙方未经许可造成甲方果树损失则应照价赔偿;

  4、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地块出租第三方,如遇政府征用,甲方应提前六个月通知乙方提前做好搬迁准备,甲方不承担因政府征用对乙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二OXX年七月十日

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门市房租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门市房位置:

  面积:

  1、租赁期限:租赁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租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乙方所付租金不予退还。

  2、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租金每年 元,乙方必须提前 个月交给甲方租金。

  3、乙方负责交纳物业费、水电费、卫生费,土地费,以及和营业有关的一切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将此房屋转租,营业期间不得在此房进行违法活动,如果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干扰以至于引起的不良后果,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需要对房屋进行装潢,装饰,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如须改变,必须经物业管理人员和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要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6、租赁期间乙方要注意防火,防盗,保卫安全,以及门前三包,如乙方原因引发火灾,盗窃,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以后,室内装潢可移动的装饰材料乙方可以拿走,甲方已装修的如(门窗,地砖,墙砖,卫浴)等有所损坏,乙方应按现有市场价格赔偿给甲方,或以乙方负责修复。

  8、违约条款:如乙方有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拖欠房租;或私自将房屋转租,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付房租不予退还,并且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20%为违约金。

  1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纳 元人民币作为押金,防止乙方对水电、物业费拖欠及主要设施损坏。如乙方无以上事情发生,甲方应把全部押金退还给乙方。

  12、本合同签字前甲乙双方各自核对对方证件,签字后生效。

  13、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以此为证。

  甲 方: 乙方: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4

  一、房屋租赁纠纷起诉书应包含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注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原告有委托代理人(律师或其他委托人)参加诉讼,还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2)诉讼请求事项。

  也就是说要写明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被告方承担某种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某种行政行为等。

  (3)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在诉讼状中必需要严谨、详细地叙述清楚诉讼事件存在的事实和发生争议纠纷的主要焦点,以及这些事实纠纷中支持自己诉讼的法律、法规条款依据。例如,目前商品房买卖纠纷主要集中在发展商交房延期、房屋合同标注与实测面积出入过大、建筑质量及装修标准与合同注明的不相符合等几个问题上。如果是因为这几点而向售房方提出诉讼索赔,填写诉状时就要将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以及被告方在何处违约的.事由写清,并且标注被告违约事实违犯了哪一项法律规定。

  (4)提出诉讼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必须要依据充足的实事依法进行判决,这就要求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证明自己享有法院赋予的权益,对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材料。比如属于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就要包括: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房款给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以及对方未兑付约定事项的证据材料。

  二、房屋租赁应注意的事项:

  1、低价虚假广告要注意

  当租房者通过报纸、网站等信息渠道看到所刊登的房屋租价明显低于其正常市场价格时就要引起注意了。因为这些虚假信息有可能是某些不法中介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此为诱饵骗取租房者上当的一种手段。

  2、房东个人情况查仔细

  承租房屋时,租房者对于房东的个人情况要验查仔细。如果是房东本人出面签约时,最好查看其房产证与身份证;如果是帮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书、朋友的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如果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则一定要其出具购房合同以证明其身份。此外,对于租房时可能遇到的“二房东”问题,租房者应验明该“二房东”在其租赁期间是否有权利将此房屋转租并让其出示租赁合同以及提供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3、承租房屋家电、家具清点好

  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家电、家具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毛病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责任划分不清。

  4、认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要协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过程中产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烦恼。

  5、物业杂费等合同附件写清楚

  租赁双方达成协议,除了签署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外,对于房屋内的设备、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结算与承担也要详细写清楚并且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房屋押金问题看明白

  租房者在交纳房屋押金时要与业主协商好是押一付三、押二付三还是押二付四。因为当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苛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7、根据自身条件谋求合适房屋

  旺季租赁,租客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房屋。因此,租客在租房时不应单一的寻求工作地点周边的房屋,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特别是在租金承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要交通便利,上下班时间不长,距离远一些的房屋也应列入选择租赁范围之内。

租赁合同 篇5

  家里在西城六部口有一自管公房(平房),承租人是爷爷的名字。孙子,爸爸,叔叔的户口都在此处。孙子名下无房产。家中无纠纷。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如何办理。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是否按照换房处理?

  律师为您解答: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都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只要产权单位同意即可。孙子的户口在该房屋中,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如果你们家庭内部没有纠纷,直接按照产权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到孙子名下。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

  有权申请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孙子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其他家庭成员也没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

  2、如何办理?

  直接向该房屋所属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并提出变更到孙子名下的申请即可。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3、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

  变更承租人不需要单独说明家庭情况,只需要在申请书中注明即可,这个申请书产权单位都有表格的,你到那里简单说明家里需要变更承租人,填表并按照工作人员给你提示的要求提交产权单位所需材料即可。

  情况基本包括房屋原来的承租人信息,共同居住人以及户籍信息等,以表格内容为准。具体你咨询产权单位即可得知。

  4、是否按照换房处理?

  从程序上来说等同换房,但实际房屋一般不会变更,处分你现在的公租房不适合居住或者产权单位有其他用途,当然如果你需要换也可以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根据你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调换。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租赁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一、甲方修建高性能稀土发光材料厂房车间一、二,需要租赁乙方挖机铲车开挖土方工程,乙方现有挖机铲车可供甲方土方开挖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同意租赁乙方挖机铲车开挖甲方所需车间一、二土方工程,现达成协议如下。

  二、具体协商细节项目条款如下:

  甲方车间一、二所需用土方开挖(额外由甲方单独承担的部分),由乙方进场进行施工,按挖机中机210元/小时,大机270元/小时,铲车220元/小时进行包干结算。

  三、付款办法:乙方为甲方所开挖的台班,需与甲方在现场的`代表共同确认,全部开挖完毕后,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给甲方后,甲方在5日内给予付款。

  四、甲方租赁乙方担任车间一、二的土方开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否则,造成工地其他施工项目停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以上事项是通过甲乙双方认真考虑,达成共识,所签订的本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0x年 月 日

【租赁合同】相关文章:

个人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个人合同11-13

经典租赁合同10-30

租赁的合同07-20

租赁合同04-15

有关商铺租赁合同签订商铺租赁合同11-19

外架租赁合同08-19

空调租赁合同08-19

物品租赁合同08-21

铺面租赁合同08-22

电梯租赁合同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