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时间:2024-09-28 11:59:57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租赁合同4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合同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的租赁合同4篇

租赁合同 篇1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无效租赁合同,应如何适用上述.

  一、基本情况

  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B公司)三亩计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为24,000元;土地租赁期限为六年;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经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筹资金自建生产用厂房628平方米及部分临时厂房、围墙及生产设施,供乙方生产使用,产权归乙方;如遇拆迁或征用,对方所付拆迁费归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转租该租赁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平整建设了宽6.6米、长83米的道路,购置变压器。20xx年10月1日及20xx年10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续签了《协议书》,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条款与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筹集资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围墙及房屋设施,建房屋约500平方米;新建设施以租赁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纳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甲方应充分考虑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优先租用给乙方继续使用;如遇拆迁或征用,征用或拆迁费中与土地有关部分归甲方所有,与房屋有关部分归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转租乙方租赁的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协议签订后,B公司又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和其他房屋及围墙。B公司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和1999年6月2日《协议书》,投资建设厂房、道路、围墙以及变压器等生产设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投资建造的建筑物的产权到期后归A公司,涉案房屋仅有期限2年的临时建设手续,没有办理其它建设或产权手续。20xx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地,该土地于20xx年8月变更为某集团公司所有,土地性质为出让地。20xx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向B公司发出通知搬迁,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迁出租赁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迁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至二审判决作出时,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

  20xx年5月,B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请求判令A公司与集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30万元人民币。B公司为证实其损失主张,提供了其厂房、围墙、道路及管道等设施明细及土地征用补偿计算标准,总计3279677.3元。两被告均不予认可。

  二、一审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与A公司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无效。B公司所主张的330万元的经济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审理情况

  1.诉辩意见

  B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B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1)原审法院查清四个事实,一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两份主合同,到期日最迟的是20xx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应为20xx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厂得到了补偿并据为己有的事实。三是原审判决虽确认了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回避了A公司对于无效合同应承担主要过错这一要害。四是B公司为履行无效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没有查清。B公司基于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赖,投入160万元的资金建设了仓库、厂房、道路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B公司的建筑投入损失,与协议书无效有着直接因果关系。(2)两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征地补偿协议,两被上诉人拒绝提供,依据证据规则应作出对两上诉人不利的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点答辩意见:(1)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协议书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没有产生任何损失。(2)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已通过其经营行为获得满足,没有任何损失可言。(3)根据协议书约定,土地租赁期满,B公司应当返还土地,涉案房屋产权归A公司。至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及有无补偿,均与B公司无关,B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集团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建造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应得到任何补偿。B公司已经实现建造房屋的'价值,合同到期后,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于20xx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集团公司于20xx年3月23日向B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搬迁出租赁土地,但上述两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依据B公司与A公司的协议,20xx年9月30日已到租赁届满期限,且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承诺将土地继续租赁给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赁土地上正常经营。因此,B公司上诉称生产设施的损失不能成立。B公司主张的330万元的损失不能成立。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视点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

  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无效租赁合同,应如何适用上述处理原则呢?

  1、租赁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返还原则

  租赁合同属于继续合同,在租期内,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财产而支付租金,系连续性给付。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行使的“使用权”,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的溯及力的适用。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所已经产生的效果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本案中,因B公司并未提出返还租金主张,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在本案所涉范围之内。

  2、租赁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

  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过错损害赔偿需满足主观上有过错、因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损害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违约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除积极损失外,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仅以履行利益为限。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履约,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即为当事人的损失。鉴于前述租赁合同的持续性特征,司法实践中对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一般采取只对将来发生效力的理念,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案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承租人B公司没有实际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合同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并未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A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时即约定了土地租赁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是在既定的租赁期限前提下进行的,均是为满足其自身经营需要而为,故在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B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可言。另外,土地补偿是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被征用受到损失而得到的经济补偿,B公司在租赁土地期间,该土地因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权属发生了变化,但该权属变化对B公司依约使用土地并未造成任何影响,且B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在租赁土地上继续经营。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A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土地征用补偿。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判决驳回B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实际。

租赁合同 篇2

  承租方:(甲方)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

  出租方:(乙方)宁波市鄞州云龙大卫钢管租赁站 合同签订时间:

  担保方:(丙方)上海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条:租赁物品种、数量、租价及价值: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20xx年 11月 08日至20xx年 10月 31日。

  第三条:押金。转帐支票 贰仟 元。

  第四条:提货方式。签订合同的同时,甲方应按时到乙方验收提货(甲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严格把关租赁物资质量的验收)。钢管、扣件根据数量搭配发货(钢管每300米搭配扣件180只。如甲方确不需要搭配扣件的部分钢管,此钢管租价递增50%)。甲方如需要乙方代办装车及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装车费(8 元/吨),运费 80元/吨(不足30吨算30吨)。

  第五条:归还物资。甲方归还时,须先到乙方对清所租物资数量、规格。运输、装车甲方自运、自装,费用甲方承担。乙方卸车,卸车费( 8元/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指定仓库验收。钢管、扣件按比例数归还。扣件按6%比例抽样验收。规格不符乙方不收,但可作暂存,乙方免收保管费,甲方的暂存物资不向乙方收取租费,凭暂存单退回物资。

  第六条:以下修理费,材料费由甲方承担:1、钢管修理费用0.02元/米按归还的总米数计算;钢管弯曲1元/根;钢管切割(电焊疤、头子不平、大头、扁管及扁头)1元/刀;2、扣件加工上油0.15元/只,袋0.35元/只;3、扣件扭曲变形,断开裂缝作报废处理,按贰只折一只归还数;4、切断钢管应赔偿,切断费接管费6.8元/根由甲方承担(结算方法:在物资归还结束时,一次性按照统计表发、收料长短比差根数结算)。

  第七条:租金结算方式。发出天算至归还天。

  第八条:付款方式: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等费,甲方交纳时间为每三个月到月后十天内送到乙方付清。

  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应偿付违约期租金0.3%的违约金;甲方:不按时交纳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等费每日按欠费的0.3%计算违约金。

  第十条:租赁期限届满,甲方仍要求发料或继续使用租赁物,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价递增30%,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十一条:变更。租赁期间乙方将所有权转移第三方,应正式通知甲方,新的所有权即为本合同的`乙方,甲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

  第十二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首先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由乙方所在法院受理。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第十三条:丙方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甲 方: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宁波市鄞州云龙大卫钢管租赁站 丙方:上海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手机: 电话:

  工地地址: 电话:

  收发负责:

租赁合同 篇3

  甲方(车主,出借方):

  乙方(借用方):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驾驶证件号码:

  1、甲方将自有私家汽车车型为,车牌号为正常使用),借给乙方使用,借车时间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甲方自年___月___日时起,将所借的车辆交给乙方使用,至年___月___日时收回。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状况良好,各种证件有效。乙方借车期间拥有所借车辆的正常使用权,并负责对该车进行常规检查,如需要额外保养和维修的自行进行保养维修。

  3、乙方驾驶车辆,须持有有效驾照,驾照类型符合驾驶车型,且严禁酒驾、毒驾等法律禁止行为。乙方不得把所借的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借用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甲方不承担出借车辆在出借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车辆出借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乙方借车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乙方及其家属承担由于事故、违章、肇事、违法、酒驾、毒驾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需确保出借期间第三者人员的人身财产和车内乘坐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出借期间的任何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乙方及其家属承担出借期间的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

  5、车辆在借用期间内如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及时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报案,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乙方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保险公司不受理此案则由乙方全部负责,同时承担该车修理费和修理期间的经济损失,并承担与本案相关所产生的费用。

  6、乙方在借用车辆期间,应妥善保管车辆及一切证件。如被盗、丢失、被骗,乙方应赔偿该车现有的`价值,和其它损失以及证件的补办。

  7、乙方自行承担车辆借用期间的油料费用。在借用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应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将车辆开至甲方指定维修厂,乙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借用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以及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

  9、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利用所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2)乙方将所借用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等。

  (3)从事其他有损甲方及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本协议在甲方、乙方交车时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租赁演出用服装道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赁甲方服装道具件(套)

  二、租赁时间: 天,自 年 月 日 至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格:服装道具价值元,租赁价格元 / 套(件)

  租金合计元,押金元。发饰租金免费,但丢失和损坏照价赔偿( )

  四、付款方式:租赁服装道具前乙方一次性付清租金并缴纳押金。

  五、注意事项:

  1、乙方对甲方服装道具应按时归还,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服装总价值的5%收取滞纳金。

  2、乙方对甲方服装道具应妥善保管,如发生服装道具损坏,丢失现象,乙方应照价赔偿。

  3、乙方不得将该服装道具转借,转租他人,如乙方违约,应向甲方缴纳违约赔偿金(按服装道具价值的50%计算)

  4、衣服需要洗干净后退还,否则每套扣除20元清洗费。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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