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租赁合同

时间:2022-10-31 18:21:29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什么是租赁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什么是租赁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什么是租赁合同

什么是租赁合同1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

  承融资租赁

  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出租房。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编辑本段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

  承租人

  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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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合同法 定义

  重交易形式,调整交易各方的权责利

  融资租赁 指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提供给承租人去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限结束之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的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专业到承租人。

  1)融资租赁:“你选我付款,质量厂家管”“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想要所有权,租金要付清”

  2)与普通租赁的'主要区别

  相同点: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租赁资产,不属承租人的 破产财产 。

  不同点:普通租赁一般是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租赁物一般为出租人已有的物品;融资租赁一般是两个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承租人行使租赁物的购买选择权,出租人承担租赁物购买的付款义务。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责任,由供应商直接对承租人负责。

  从本质上书,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二)会计准则的定义

  规范租赁交易各方的会计计量、核算和信息披露。不重交易的法律形式,重交易形成的经济实质。

  融资性租赁:五条标准,符合一条就是融资租赁

  租赁到期所有权发生转移;

  租赁期限大于设备折旧年限75%;

  租金支付额的现值大于购置成本90%;

  承租人有廉价购买选择权;

  承租人的专用设备。

  融资租赁租赁资产记账及租金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人记应收租赁债权。承租人提取折旧,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税法的定义

  对于出租人:

  增值税 :

  无融资租赁资质单位的融资租赁业务视同销售产品,适用增值税率

  外资企业 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

  营业税:

  有融资租赁资质视为金融服务,适用金融业融资租赁税目,按利差5%缴纳

  对于承租人:

  融资租赁:承租人提取折旧,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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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 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赁合同的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拆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开展,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无约定,按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应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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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

  1、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A.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B.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怎么样的?是否是可以随时解除呢?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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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租赁合同用途:

  1、 注册贸易、咨询及其他非生产性公司需注明用途为(办公、商业、商铺)

  2、 注册生产性公司需注明用途(工业、厂房)

  3 、特殊行业需注明用途喻公司性质一致(餐厅、酒店、仓库、酒吧...)

  二、租赁合同时间:最低签租时间为一年,最低有效期为半年。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程序

  出租方

  一、单位房屋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委托下属单位经营的房出租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委托证明(原件)

  二、私人房屋出租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 《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属共有权房屋,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承租方.

  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单位承租须提交:

  1、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l、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证明书及委托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个人承租须提交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 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女)(验原件)

  附注1、己作为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2、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所有居委会以上级别的单位证明才能办理申报(备案)登记手续

  3、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关系,出租人需主动到租赁所办理停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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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租房合同的主体

  1、在签订合同时,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房产证,则要看出租方有无房屋买卖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出租方要审查承租方的咨信情况,租金支付能力,社会诚信状况。

  2、承租方还要审查,出租的房产是否已经被抵押。

  3、大型店面房统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对出租的房屋不拥有产权,只是接受各位业主的委托统一对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个别业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场摊位自己做生意,由此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在签订此类合同时承租方应当要求出租方对此有承诺或保证。

  4、有些特定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应当事前办理好报批核准登记手续。例如专业性的市场,开办单位要对外大量分别出租摊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应当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市场登记证》,只有领了《市场登记证》方可对外招商宣传及出租,这一点也是承租人应当注意的。

  5、在房屋租赁期内,公司作为出租方如果发生了破产、企业转制、公司歇业或被注销等情况,如何补救,承租方如不能继续租赁房屋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

  6、在房屋租赁期内,承租人作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否沿续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求写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间数层数、建筑面积,房产证编号,并把房地产的规划红线图及房产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还要写清楚房屋的附属设施。有时合同中最好要标明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居住,还是用作经营场所。

  三、租房合同的期限起算

  租赁期限的起算一般有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二种情况,考虑到承租方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等因素,或出租方要办理有关报批登记手续,租赁期间的起算时间可约定在几月几日开始或者合同签字后多少日开始,从合同签订之日到正式开始起算租赁期限的这段时间称为免租期。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承担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装潢施工所耗水、电费则应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次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租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年租金标准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双方约定租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每年递增。租金支付时间,由双方约定,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按年度支付,但在约定按年度支付时,双方应约定年度的概念及起始时间,否则,可能引起误解。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签订租房合同应该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但是,上面的只是最需要注意的问题,在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还存在各种各样的其他问题,我们在遇到租房问题的时候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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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数量和质量是交付财物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地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3、租赁物的用途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物受到损失。

  4、租赁期限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因为它要决定租赁物价值的回收,租金数额的确定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视为不定期租赁。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是财产承租人依约因使用出租人财产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租金的约定,是合同应具备的重要条款,倘若没有租金条款,那将与借用合同无异,背离了租赁合同的有偿的基本特征,因此,租金的规定,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主要区别。但并不是说有租金规定就必然是财产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采取名为租赁实为买卖或其他合同的约定,在法律上就不应认定。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纳租金的`时间界限,完全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结果,但该条款一经确定,就成为承租人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纳租金,那么承租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但在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期交纳或者虽无正当理由,但已征得出租方同意变更交纳期限、交纳方式的,不在违约之列。

  6、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是出租财产的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有义务保证承租人的使用,但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进行维修、保养的也屡见不鲜,因此,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从合同中找出根据。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合同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因租赁物的使用性能不符约定要求时,出租人负责维修。属于平时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可由承租方负责,就是说,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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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地方

  出租方需提供房屋证明

  《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合同之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示房屋合法有效权属证明文件,这样就有利于识破“二房东”的身份。签订合同时,出租方还要写明房屋性质是住宅还是商用,以及自己的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承租方转租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有权解除同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部分也写明: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的,承租方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出租方承担责任。

  设施设备损坏维修责任明确

  出租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复合物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期间,出租方、承租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修复;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

  租赁关系终止保证金归承租方

  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出租方可与承租方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应当无息归还承租方。

  业内人士提醒市民,在需要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使用示范合同文本,避免双方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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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认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身份

  在出租人和出租房屋符合资格与条件后,签署租赁合同前,律师要核对原件、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个人审核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企业、其他组织审核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若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前述证明还应经公正或认证。

  二、 委托出租

  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与受托人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三、 代理出租

  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当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授权证明,代收租金的,应当由相关的委托文件。

  四、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转租的约定;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11)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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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期住房合同就是没有具体约定期限的的租房合同,在实际生活中,这类租房合同由于约定的期限不明确或者约定的情况不完整,或者甚至没有约定期限的合同中,以限制房屋租赁合同时间的形式,其与具体的一般的合同签订的内容有所不同,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有关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问题。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

  1、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A.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B.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总之,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可以咨询有关方面的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定期租赁合同需要面对很多的问题,如法律上时间限制的问题等等,如果你对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产生疑惑的,可以咨询的专业的律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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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应搬离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租客仍然继续居住,那就表示双方默认了两者间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不续租的,应立即搬离,如果继续居住的,房东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迁时,可要求房客立即腾房。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应对租客予以相应的补偿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租客搬离,那么,可认为是房东要单方违约,要支付房客违约金。由于租赁合同未到期,临时通知房客搬迁,可能会对齐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房东应该对房客做出一定的补偿。

  违约金的形式: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知识拓展:房屋租赁转租

  1、房屋转租的概念: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2、转租的效力: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转组之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租赁人赔偿损失。

  3、转租合同的从属性: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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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租赁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有:

  1、标的物不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非消耗性的特定物,而购销合同的标的物则无此限制,只要是允许流通的.商品都可成为购销合同的标的物。

  2、标的物交付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租赁合同中,标的物交付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承租人取得在租赁期内租赁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制的收益权,而出租人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而在购销合同中,标的物一经交付,其所有权就由供方转移给了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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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查商铺的产权

  承租商铺之前,应当赴该商铺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以下几个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出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

  2)、房屋权利人,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

  3)、房屋是否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的,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顺利办出营业执照。

  如果承租人无法查清,可以委托律师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2、免租装修期

  商铺租赁中,免租装修期经常会出现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但“免租装修期”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免租装修期起止时间,免除支付的具体费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还需按合同约定承担。

  3、租赁保证金

  俗称“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商铺适应的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比较高,因此建议押金应当适当高一些,以免不够抵充上述费用,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不断地拖付相关费用,押金抵扣不够的情况下怎么办?可以在合同应当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如果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补足的话,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有此约定,则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赖”行为。

  4、税费承担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出租或转租商铺的,出租人或转租人应当承担以下税费:

  1)、出租:

  营业税及附加租金*5.55%

  房产税租金*12%

  个人所得税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为租金扣除维修费用,维修费用每次不超过800元)

  印花税租金(总额)0.1%(在第一次缴税时一次性缴纳,按租期内所有总租金计算。)

  土地使用税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征收,具体以代征机关实际征收为准。

  2)、转租:

  营业税及附加转租收入*5.55%

  印花税印花税转租租金(总额)0.1%

  在实践中,商铺租赁税费德缴纳比较多样,上述标准只是法定征收标准,不同区域或许存有不同的征收方法,具体可在签订商铺合同前咨询实际代征网点工作人员。

  虽然上述税费德缴纳主体为出租人或转租人,但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具体税金数额的承担人,此时,无论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清楚商铺租赁的税费金额比较高,应当慎重考虑长期税费调整增加的费用后,再行约定具体承担人,不要被某些代征网点短期内较低的税率所迷惑。

  5、营业执照

  承租商铺的目的'在于开展商业经意活动,而商业经营活动首要条件就是必须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许多条款都要围绕着营业执照的办理来设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原有租赁登记信息没有注销,从而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租赁登记,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2)、商铺上原本已经注册了营业执照,而该营业登记信息没有注销或者迁移,从而导致在同一个商铺上无法再次注册新的营业执照;

  3)、房屋类型不是商业用房,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而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

  4)、涉及特种经营行业(娱乐、餐饮等)的,还需要经过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部门检查合格,取得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取得营业执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

  对于上述第1、2、3、5条情形,可在合同中设定为出租人义务,并给予出租人合理宽限期,超过一定期限还无法解除妨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第4条情形,可设定为无责任解约情形,以保障承租人万一无法办出营业执照时可以无责任解除合同。

  6、装修的处置

  商铺租赁中,往往需要花费大额资金用于铺面装修,为了确保装修能够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装修利益,在合同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明确约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商铺进行装修,以及装修图纸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别的改建、搭建的,应当明确约定清楚,对于广告、店招位置也可约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不仅仅考虑违约金部分,因为违约金常常会约定等同于押金,数额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因此,应当约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承租人所遭受的装修损失费用。

  3)、明确租赁期满时,装修、添附的处置方式。

  7、水、电、电话线等

  因商铺经营的特殊性,对于水、电、电话线均可能特殊需要,这些公共资源的供应又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建议承租商铺前,应当先行考察是否满足使用需求,若不满足的,确定如何办理扩容或增量,以及办理扩容或增量所需费用,并在合在同明确约定相关内容,以及无法满足正常进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人免责解除合同的权利。

  8、租赁登记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属于合同备案登记性质,此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没有办理备案等记,合同依然在生效条件满足时就生效;

  2)、经登记的案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的,其中一个合同办理了租赁登记,另一个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则房屋应当租赁给办理租赁登记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没有租赁登记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及时赴该商铺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另外,大多数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均要求租赁合同经过租赁备案登记。

  9、转租问题

  商铺市场中经常会遇见许多“二房东”“三房东”情形,这其中就存在转租的问题。俗称的“转租”其实涵盖了法律规定的两种变更方式“转租”和“承租权转让”,依法律规定,“转租”是指上手租赁关系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赁关系,而“承租权转让”是指上手租赁关系,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与出租人(业主)建立租赁关系。在这两种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转租必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样承租权转让中,解除原租赁合同和重潜心租赁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张一笔补偿费,主要补偿装修损失等,此笔费用不属于法定承租人应承担费用,但法律亦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只要双方当时协商同意的,亦会受到法律保护。建议承租人在支付此笔费用时,应当考虑分批次与转租或承租权转让错作环节结合起来支付,以此降低资金风险,并可考虑将营业执照办理成功作为该笔费用退还或解除情形。

  鉴于商铺租赁合同牵涉问题较多,涉及合同金额较大,建议对此类合同应谨慎签订,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士把关,以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引起诉讼,更是得不偿失。

  10、买卖与租赁

  许多承租人经常担心承租商铺之后,业主将商铺出售了怎么办,其实,承租人完全无须担心此种风险,因为法律对于承租人赋予了两重特殊保护:

  1)、出租人在出售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之下的优先购买权,即若承租人在等同于其他购买人的条件下主张购买该商铺的,则业主必须将该商铺出售给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购买承租商铺的,业主出售后,新的业主也应当履行租赁合同,否则,新业主应当承当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11、其他注意事项

  在承租商铺之前,需要了解该商铺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比如承租一个不可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屋准备开设酒店,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损失。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什么是租赁合同14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应该注意什么?随着国家调控政策连续出台,许多人将房屋投向租赁市场,改为长线投资,在此情形下,租赁合同对于维护租赁双方的利益显得特别重要,有关专家就在订立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首先,承租人需要注意与你签订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其次,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 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如果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 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再次,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 取违约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此外,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承租人迟迟不缴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对此,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作抵扣。同样的,承租人可能也会遇到出租人拖延维修相关设施 、设备的情况,对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维修的,承租人 可以代为维修,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并且承租人有权从应付租金中等额扣除。

  最后,除了住宅租赁,也要谈谈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租赁。承租人一是要注意产权证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与承租的实际用途不 符的,则承租人可能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通过相关审批手续等风险;二是 要了解相关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 规划和有关政策,比如承租一个不可以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屋准备开设酒店,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浪费,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什么是租赁合同15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两方面的好处:

  (一)从个人利益方面:

  1、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2、具有政府公示的公信力,是对抗第三人的法律依据;

  3、双方发生纠纷时,是依法裁定的法律依据;

  4、是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要的、唯一的.依据;

  5、可以有效的保护房屋产权共有人的权利不受损害;

  6、可以有效的保护房屋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从社会利益方面:

  1、可以有效的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管理,有利于阻止和打击地下黑市场等非法租赁行为;

  2、可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犯罪隐患,有利于社会稳定;

  3、可以及时了解社会经济状况,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监测和决策;

  4、可以避免国家税费流失,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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