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分割协议

时间:2022-11-30 10:04:02 婚前协议 我要投稿

婚前财产分割协议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婚前财产分割协议,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前财产分割协议

婚前财产分割协议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履行了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婚前财产范围:

  _________________甲方的财产有,奥迪A6型轿车一部,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_________________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在轿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工厂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责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婚后共同使用,婚后增值或者价值下降等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三、婚后双方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支配,对方不得干预。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由双方分摊。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婚前财产分割协议2

  甲方(男):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女):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的协商,就婚前财产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币存款

  1、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元,外币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元。

  2、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元,外币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元。

  二、婚后,货币存款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夫妻双方人所有,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亏损亦视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分手,该财产收入平均分割。

  三、债务

  1、甲乙双方婚前无债务;若婚后发现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个人负债的,由负债一方个人承担偿债义务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甲乙双方婚后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由双方共同负担。

  四、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始生效。

  甲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婚前财产分割协议3

  离婚前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效 [案情] 刘某因为丈夫罗某有外遇而提出和其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女儿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问题,在第三人胡某的见证下,自愿达成了协议,刘某和罗某以及第三人胡某均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在亲友劝说下,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和罗某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此后,刘某认为罗某没有悔改,半年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原来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罗某认为原来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刘某所有的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原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和罗某在第三人见证下达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刘某和罗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法院应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刘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和罗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实际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而刘某和罗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因此,不应支持刘某的'此项诉讼请求。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一种有关身份的协议,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本案中,刘某和罗某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不属于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形,其因离婚形成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离婚时财产的状况处理。

婚前财产分割协议4

  立协议人:

  男方____:汉族、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

  户籍:____省____市

  女方____:汉族、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

  户籍:____省____市

  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子女问题:男女双方的独生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医药费暂由女方承担,男方有探视权(每周一次)。

  第二条房产问题:女方名下坐落于__市__区____大街____花园__座__________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三条财产问题: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牌轿车____,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坐落于__市__区__号(____茶业),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女方继续承担责任;坐落于__市__区____公路______号(____茶叶经营部)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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